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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后勤人员侵占物业费近百万 获刑4年3个月

刑事资讯          2017-01-07 阅读:21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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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后勤人员侵占物业费近百万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消息李侠系北京一大学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其投资亏损后,借助负责收取物业费、水电费的机会,将收取的钱款继续用于投资。后李侠还购买票据,私刻公章,防止学校掌握收款详情。从2012年至2016年1月,李侠共侵占收缴的水电费等费用共计97万余元。朝阳法院认定李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李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获刑4年3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李侠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一大学后勤节能办公室工作,负责学校家属楼电表的维修更换,家属院及定福庄东街等地区供暖费的催收、出租户水电费收缴。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侠利用其负责收取供暖费、水电费之便,通过开具个人收据、不交还专用结算票据等方式,私自侵占收取的各项缴费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非法侵占罪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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