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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下强奸罪 请接生婆算命师出庭作证未成年

刑事资讯          2017-01-07 阅读:29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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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犯下强奸罪

被告人罗某在2016年2月13日23点左右,和受害人李某及另一朋友等三人相约在恩平市恩城一酒吧喝酒,之后李某提出回家休息,罗某主动驾驶摩托车表示愿意送她们回家,李某未拒绝。中途李某的朋友先行下车后,罗某便产生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随即驾驶摩托车将李某带至恩平市东安横岗村一处晒谷场,下车后不顾李某的劝阻,采用暴力手段欲与她发生性关系,因李某强力反抗逃脱而未得逞。在此过程中,罗某的暴力行为致被害人的左颧部、左上颚部和左腹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庭审中,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罗某作案时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李某身份证登记日显示“1998年2月3日”出生,其作案时间为“2016年2月13”日,据此算刚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辩护方在庭审中提供了一张“定时纸”,记载时间为农历“二月初二”,且“算命师”李某荣在出庭作证时,证实该“定时纸”由其书写,虽不能证明该“定时纸”中的小孩是谁,但“定时纸”背面记载的姓名字样与罗某小学生手册记载的父亲名字读音相近,且该“定时纸”的提供人也可证实“定时纸”所指向的小孩就是罗某。接生婆盘某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证言,也证实罗某是农历二月初二出生。以上事实,符合农村儿童入户登记的习惯,法院最终依据上述证言及书证,认定被告人罗某出生时间是1998年农历二月初二,对应的公历日期是1998年2月28日,因此,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

强奸罪的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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