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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暴打女教师 构成轻伤或负刑事责任

刑事资讯          2017-01-09 阅读:35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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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暴打女教师

家长暴打女教师引社会关注,孩子下体被教师暴打警方介入。近日,江西发生了一件家长殴打女教师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据了解,家长状告女教师殴打孩子下体致其重伤,现在警方已经介入,两位家长被警方治安拘留5天。

报道了江西宁都当地网曝一小学男生家长因其下体受伤,到学校讨说法被暴打。学校澄清实为学生家长暴打老师,当地网传家长身上血迹,实为受伤教师。

1月6日晚,自称因自家小孩下体被老师打肿,江西宁都县英才私立学校学生家长手持钢管于校门卫室殴打该校女教师。7日涉事学校对记者否认了“教师打肿学生下体”这一说法,并发表关于此事情况说明公布监控录像。

据被打女教师郭某叙述,事发当晚自己负责辅导学生第二节晚读课,第一节课的老师向其反映班里有三位学生严重扰乱课堂纪律,自己因此对三位学生进行了口头教育并布置作业让他们完成。整个晚读课期间班上没有发生任何特殊情况,自己更不会因此体罚学生。(大众网)

构成轻伤或负刑事责任

对于暴打教师的行为,情节不足以构成刑事的,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致人轻伤的,要负刑事责任。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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