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自称“养生老师”
北京晨报消息,近日,经朝阳群众的举报,民警通过暗访发现一处只要有客人上门就关门停业的“养生会所”,其中都是穿制服、着黑丝的卖淫女,她们在网上的身份变成了“专业养生老师”,为网上预约好的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甚至暗示客人嫖娼。目前,该涉黄窝点被警方一锅端。
不久前,警方接到了朝阳群众的举报,称在十里堡附近有一家二层的养生足疗会所,总有陌生男子深夜出入,生意很是红火。这家会所就开在街边上,附近都是一些出租房和简易楼,环境算不上高大上。附近的邻居告诉记者,这家会所开业时间不长,里面有几名年轻姑娘做技师,每天白天睡觉,晚上上班。邻居称,会所内的人很神秘,除了开门做生意,他们几乎不和附近的商家交流。“我用手机搜到过这家会所里的技师的微信,添加好友之后,感觉她们不是正经人。朋友圈里全是一些袒胸露乳的照片,而且还自称是‘养生老师’,招揽男客人到会所去‘上课’。”
法律知识普及
卖淫和嫖娼是两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