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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赶考路上被轧 肇事车驾驶员正在接受调查

刑事资讯          2017-01-09 阅读:97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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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赶考路上被轧 警方正在调查是否属于肇事逃逸

8日清晨6时许,郑州市连云路与贺江路路口发生车祸,一名赶着去考试的高二女生,过马路时不慎摔倒在斑马线上,遭一辆右转的重型环卫车轧过,当场身亡。肇事车事发后离开现场,至昨晚6时许被警方找到,目前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中。

出事地点位于连云路与贺江路路口东南角,记者昨日上午赶到现场时,女生的遗体已被拉走,现场留下一摊血迹,女生的母亲和姑姑在现场痛哭不止,母亲已经哭瘫在地。

附近居民介绍说,事发在早上6时许,女生是附近一所中学的学生,事发前,女生还在路口一个包子店里买了包子。事发后,过路的行人立即拨打了110和120,但女生的性命还是没能挽回。交警赶到后,从女生的书包里发现一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

女生的一名亲属告诉记者,女生姓袁,今年刚16岁,是附近某中学高二的学生,当天早上,小袁要去参加高中毕业会考,连早饭都没顾上吃就出门了,没想到竟遭遇不幸。

附近一家商店门前的监控记录下了车祸发生的过程。监控显示,事发时,南北方向的信号灯刚变绿,车辆开始通过路口,女生从路口东南角出现,由南向北小跑着过马路。这时,一辆重型环卫车在路口右转,车速很快,女生见车过来,想要急停,却滑倒在地,环卫车的后轮直接从女生身上轧过,事后没有丝毫减速,也没有停车,直接向东开走。

事发后,郑州交警三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在确定肇事车基本特征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昨晚7时许,记者从交警三大队了解到,肇事车已被警方找到,民警正对该车驾驶员进行询问,至于肇事车是否属于肇事逃逸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警方正在调查中。(大河网)

肇事车驾驶员正在接受调查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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