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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受7年校园暴力 为复仇捅死同学获刑10年

刑事资讯          2017-01-09 阅读:53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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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受7年校园暴力杀死同学

直到上小学四年级,在父亲的眼里,王青(化名)一直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但升入初中后,王青变了,变得性格内向,甚至沉默寡言。致使王青有这样变化的原因,就是在其父亲看来不以为然的“孩子间的玩笑打闹”。从小学四年级直到高二,7年期间,几乎每天王青都生活在校园暴力的阴影下。从最初的被辱骂、扇耳光,到最后的下跪、群殴,王青的心理与身体遭受了无数的摧残。最终他用一把弹簧刀结束了一切。王青的错误反击,给他带来了10年的牢狱生活。

上小学时,乖巧的王青在学校一直表现得比较老实,加之个头比较矮小,也不太爱说话,从小学四年级开始,王青就成了同学们欺负的对象。有时一下课,班里个头比较高的男生就会专门跑到他的座位前挑衅他,甚至还会在走廊上掐住他的脖子,要吃的、要钱。别班的男生看到他这么好欺负,也会加入其中。当时还是一名小学生的王青向父母求助,但他的求助却没有被父母当回事。

从小学升到初中,王青的噩梦并没有结束。上初中后,他所遭受的暴力变本加厉。“上午打一次,下午打一次,一个星期打两三次。”王青说,“他们打我没有任何的理由,可能就是因为我不太合群吧,看见我,他们心血来潮就揍一顿。”整个初中三年是王青最痛苦的三年,他每年都生活在恐惧与不安之中。在学校里,他总是低头靠墙走路,一边走,一边心里祈祷不要碰上那些总是欺负他的同学。“每次碰到他们,我浑身都发抖,两排牙齿都打哆嗦。”王青说。王青遭受的校园暴力大部分都发生在校园里,求助父母无效,他开始向老师求助。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老师口头批评后,他却遭到了更狠的一顿拳头。轻则是连续十几分钟的扇耳光,重则是几个男生把他围到墙角一顿拳打脚踢。而老师不能对打人的学生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只能口头批评、谈话教育,并没有真正地保护到王青。

升入高中后,欺凌仍在继续,连续7年的恐惧与无奈让王青做出了一个决定,他从集市上买来一把锋利的弹簧刀,每天随身携带。因为上高中后要住校,王青觉得,这把刀能给他带来安全感。但是尽管每天都被欺辱,他始终没敢拿出身上的刀子。直到上高二的一天,王青第一次掏出刀子,也在这一天,王青的人生轨迹彻底发生了变化。

2015年9月6日,课间时王青上厕所回来。同班的谭某揪住他问,自己放在桌上的烟为什么不见了,并怀疑是他向老师告发的这件事。王青矢口否认,但谭某并没罢休。当天下午4点后,王青和同学们到校外买晚饭准备晚自习,在校外,谭某再次拦住王青质问烟的事。两人在校门外厮打起来,之后被身边的同学拉开。此时,被暴力折磨7年的王青,内心瞬间爆发出复仇的火焰,当谭某再次追上来时,王青掏出了藏在口袋里的弹簧刀,刺向谭某的左胸部,又在对方的左手臂刺中一刀,谭某倒在了血泊中,最终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谭某系被单刃锐器捅刺胸部致心脏破裂后心包填塞死亡。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王青因受到校园欺凌没有得到正确的救助,而将同学捅死,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其他人的生命,其将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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