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兽母”与男友同奸杀14岁女儿
莎拉承认,自己与男友贾科布·苏利文(Jacob Sullivan)一样,有着“先奸后杀”的性幻想。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他们在预谋后,将毒手伸向了莎拉领养的14岁女儿,格蕾丝·帕克(Grace Packer)。据二人供认,2016年7月8日,莎拉与男友一同开车,将身穿睡衣,还在睡梦中的女儿格蕾丝载到了二人新买的一栋房屋内。
在进入房屋后,男友贾科布遂对格蕾丝大打出手,将其嘴唇打破,随即二人将格蕾丝带到了3楼。在那里,莎拉眼看着自己的男友强奸了自己的女儿。在强奸结束后,莎拉便外出购买了泰诺安等药品。在告诉格蕾丝,这些药可以减轻她的痛苦之后,二人把药超量喂给了格蕾丝,并把她绑在了闷热的阁楼中,以让她死去。二人随即离开。
第二天下午,二人返回房屋内,发现格蕾丝依然活着。贾科布随即用绳子勒死了格蕾丝。二人将格蕾丝的尸体装在了猫砂袋中,以掩盖气味,并将尸体弃在阁楼中长达3个月之久。在杀害格蕾丝3天后,莎拉向警方报案,称自己的女儿“离家出走”失踪,并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虚假信息。11月份,警方发现了格蕾丝的遗体,她的双手和双腿都已经被锯断。警方还掌握了贾科布购买木工锯的监控视频。贾科布于莎拉随即被警方逮捕。二人对罪行供认不讳。
强奸后杀人如何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