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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讨薪开豪车撞对方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吗?

刑事资讯          2017-01-10 阅读:3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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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讨薪开豪车撞对方

据目击者介绍,奥迪A6的右侧和尾部受到了严重撞击,一辆奥迪Q5是堵在了工厂的大门处,整个车头被撞得很惨烈,而且是把整个铁皮门撞得凹陷了下去。事发后,工人小李告诉记者,撞在大门上的那辆奥迪Q5车主是他的老板,姓唐,他没有亲眼目睹车子是怎么撞上去的,但正好看到了唐老板被送上救护车。上救护车的时候老板能说话,走路是走不了,已经上担架了。

经初步调查,当日11时30分许,骋望麓涛小区工程负责人王某与工头唐某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协商不下,唐某先驾驶小汽车撞击王某的小汽车,随后又驾车将王某撞倒在地,并与该工地人员发生冲突,唐某随后被制服。一段现场视频显示,事发地面有汽车转圈留下的明显痕迹,一辆正在转圈的小车突然朝一名男子撞去,男子逃跑了几米后被赶上撞飞,小车随后撞在工地的大门处停下。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此案。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本案,撞人的奥迪Q5车主唐某先显然有特定侵害目的,即仅针对被撞奥迪A6的驾驶员王某,目的性很强,因此构不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该罪必须是造成一定人身损害后果才能构成。

因此,奥迪Q5车主最起码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还可能构成“损坏财物罪”,要以损失评估确定,若构成,与“寻衅滋事罪”比较,以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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