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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年偷遍哈尔滨30余小区 手机上写"盗窃笔记"

刑事资讯          2017-01-10 阅读:34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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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2年偷遍哈尔滨30余小区

2016年12月6日,哈市道里区海富康城小区居民贾某报警称,家中被人入室盗窃,衣柜里放的3000元被人偷走了。接案后,道里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三中队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查,发现被盗房屋门锁并没有损坏,应为技术开锁。现场侦查中,民警又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线索,并据此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徐某。

2016年12月21日19时,民警经过一天一夜的蹲守,在哈西大街西典家园门前的某烧烤店,将正与朋友撸串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抓获。

经审讯,徐某交待了自2015年初在网络上花400多元购买了技术开锁的学习光盘和工具后自学,随后利用自己原来在信贷公司工作的名片掩饰身份开始行窃。到被抓时,徐某已在哈市各区30余个小区利用技术开锁入室盗窃,盗窃物品黄金700多克、现金数十万、名牌手表、纪念币、玉坠等名贵物品,共计近一百余万元。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户人家,数额特别巨大,已涉嫌盗窃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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