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少女弑母案
9月16日案发,警方看到李梅被捆绑的状态,也很震惊。“她被很多东西绑着。米尺、胶带、领带、铁质的衣服挂、绳索……绑得很杂乱。”办案的刑警邹立刚说。绑得杂乱而结实,绳索甚至互相连接。而且,“是接受式的捆绑,没有一点反抗的痕迹。”李梅的死因让警方困惑过,她的身上没有致命的外伤。后来尸检才发现,她的胃内容物十分少,胃部非常空虚。
陈欣然到案后说,李梅生命的最后四天,滴水未进。“我没学过医什么的,我也担心这样会出事,但我没想到这么严重。我觉得她如果不吃东西的话会饿一点,会没有力气挣扎,我当时真的只是这么想。”陈欣然说,叹了口气。
警方最后认定李梅死于“电解质紊乱”。除此之外,警方同时发现,李梅的身上存在一些轻微的外伤。头部,颈部,身上存在一些点状的、星状的痕迹。那是陈欣然用电棍和甩棒打的。“她不消停,我就打两下。”讯问视频里,警方问,打哪里?陈欣然带着哭腔说,“肚子,肩膀”,用手指,手抖得十分厉害。
李梅的妹妹说,她想到姐姐生命最后几天受的苦,心如刀绞。她说,姐姐很疼女儿。“我还常说,你眼里就只有闺女”。她说,李梅最后肯定是“想用她的母爱和包容来感化孩子,真的,她太可怜了。”“我恨他们,到现在都恨他们。我的心里再也没有良知了,没有善良,没有柔软。”这是陈欣然发给朋友张南的话。
是什么导致了孩子的冷漠、无情、自私?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