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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后大哭 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资讯          2017-01-11 阅读:10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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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判死刑后大哭

2016年安徽省界首市发生一起命案,王林因民事纠纷持刀杀死3人致1重伤。同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17年法院公开宣判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服判决,王林当庭表示上诉。

命案发生在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尚庄新村村民牛军家,3名死者分别为时年35岁的牛军、他的岳母田娟、附近55岁的居民汪全,身负重伤的是牛军的妻子尚丽丽。据了解,牛军平时以做钢构房为生,王强与牛军是亲戚关系,为他打工。

二、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生命刑,是现代社会最严厉的法定刑。我国奉行“慎杀”原则,对于死刑有严格的复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刑诉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有的被告人犯有数罪,只要其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以及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就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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