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控聋哑人盗窃
1月11日,绵阳市公安局通报,近日,绵阳警方连续抓获5名省厅A通和省厅督捕逃犯。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操控百余名聋哑人,流窜十多个城市实施公交车盗窃犯罪,非法获利近千万元。

通报称,2016年3月,李某某伙同他人组织操控聋哑人全国盗窃的案件被公安部列为打击“盗抢骗”专项行动挂牌系列案件。2016年12月,该逃犯被省厅列为省厅A级通缉令逃犯。2017年1月4日,办案民警在安徽省宣城市警方的配合下将省厅A级通缉令逃犯李某某抓获。
经查,该团伙组建手机群,在群里发布找工作、找伴侣等信息诱骗聋哑残疾人,然后将他们的身份证、残疾证搜走,为他们统一租房,统一管理并进行培训。培训完成后,就将这些人员派到车站、广场等密集型场所行窃,并按“业绩”进行利润分成。如果想逃跑,就使用暴力威胁殴打。(来源:中新网)
团伙培训教唆其实施犯罪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构成共犯关系,只对教唆人单独定罪量刑。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