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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直播割腕 警方发现其因盗窃被列为网逃

刑事资讯          2017-01-13 阅读:331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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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信直播割腕

1月11日上午,有人报警称朋友圈内有人“直播”割腕自杀,此人居住在栖霞区燕子矶。燕子矶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找到这名自杀的女子时,她的手腕有五六道血口子。经劝说,她同意接受包扎。然而民警在登记她身份时发现,她是一名网上在逃人员。

当天上午,江宁区一名网友发现朋友圈内有人发布割腕的图片,于是报警。警情转到栖霞区,并且事发地点明确在燕子矶山水苑小区。民警赶到现场敲开门,发现一女子情绪不对,手腕有几道割痕,水池及地板上都有血迹。民警在现场开导她并提出送她就医,女子不同意。由于伤口不深,民警通知120急救人员到场对伤口清理包扎。民警在对她疏导的过程中得知,她在麻将档认识一名男子,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男子以各种理由向她借钱,先后借了4万元,可到了去年12月份,再也联系不上他了。她一时想不开割腕自杀。

当她被带往派出所登记时,她报了一个名字,但这个名字却查不到任何信息。后来,民警通过房东得知她叫叶某,民警通过平台查询,她是一名网上在逃人员,在去年7月份,涉嫌盗窃滴滴司机的包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当天下午3点钟,叶某被移交到迈皋桥派出所调查处理。(来源:网易新闻)

警方发现其因盗窃被列为网逃

对于女子的盗窃行为,盗窃金额构成刑事犯罪的,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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