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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被发现后跳楼 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不该选此结果

刑事资讯          2017-01-13 阅读:1036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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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被发现后跳楼

广西梧州藤县一初中女生1月10日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进入厕所后从四楼向外跳下,跌落至校外路旁,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监考老师在收拾考生试卷时,发现轻生学生留下的一份具轻生念头字条。在网络流传的一份字条照片显示,该女生称“不想学习,唯一的愿望是做个厨子”,但是这一字条真实性尚无法证实。

藤县县委宣传部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1月10日15时35分,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县第五中学后面发现一名女子倒在地上。经初步了解,该女学生为县五中2014级学生,当天下午在四楼考场参加考试。因其利用手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并要求交出手机,该女学生配合交出手机后继续在考场内考试。

通报称,十多分钟后,该女学生要求上卫生间,但几分钟后还没有回来,监考老师到卫生间查找未发现该女学生,在其座位发现了一张具有轻生念头的字条。目前,该女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部门对家属进行安抚,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来源:南方网)

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不该选此结果

考试作弊是重大原则问题,也是个道德问题。作弊不仅是对自身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会让自己身边的人对自己产生观念,进而自己就会被孤立,无论从何种角度看,都是不合情理的做法。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也要按上述规定处罚。替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还加重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也要受到处罚。

此外,一些高科技作弊团伙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也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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