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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入室持刀挟持女主人 丈夫锁上防盗门逃走

刑事资讯          2017-01-13 阅读:17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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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入室持刀挟持女主人

刘某是贵州人,在浙江温州一家工厂上班。今年34岁的他,日子过得很拮据。他还欠下了几万元的信用卡卡债。没读过什么书的他,操起“老本行”——入室盗窃。今年1月3日22时许,他转悠到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北村,想看看有没有合适的目标。一个晚上逛下来,还真让他发现一户人家没关门,这是一幢四层楼的落地房,从外部装修来看,家境比较殷实。

刘某从这户人家后门进入来到了四楼。可他没有马上下手,担心晚上偷东西,一不小心发出声响容易被人发现。因此,刘某就在四楼躲了整整一晚。按他的想法,次日是星期三,白天住户要么上班,要么送孩子上学。但他没有想到的是,村里的人并不是每一户人家都是上班族。掐着表等到次日上午9时,他下楼准备大干一场时,刚走到三楼迎面就碰到女主人李女士,两个人都吓了一跳。

毕竟刘某是做贼心虚、有备而来,他很快就反应了过来,挥起弹簧刀,抢先冲到李女士身前,把刀架在了她脖子上,另一只手则迅速捂住她的嘴巴。但李女士被捂住嘴之前,已喊出声来就是这一声,引来李女士的丈夫,他此时就在三楼的卧室里。出乎刘某的意外,他本以为接下来会与李女士丈夫有一场恶斗,男主人第一反应是一个转身跑开了,并且是冲出了一楼后,把防盗门给关上了,把他和李女士都关在了屋内。

刘某一时被李女士丈夫这一举动给愣住了。而此时李女士见机一把推开他手持弹簧刀的那只手,手虽被割伤了,但也挣脱了出来。她急速跑进了三楼阳台,把阳台的玻璃门给关上了。

刘某赶紧冲了过来想把阳台玻璃门给拉开,李女士拼死顶住玻璃门,手上的血越流越多,隔着玻璃,她看得到刘某狰狞的脸……此时龙湾公安分局海滨派出所民警胡鹤龄、陈金林已经带人赶到了现场。事后据民警说是邻居先报的警。

这次李女士夫妇总算是有惊无险,但是也有人不禁要问,当时李女士丈夫为何不与歹徒搏斗,而是独自一人跑到外面,并把门关起来,这样不是让妻子落入歹徒之手?“做笔录的时候,李女士丈夫解释,自己斗不过持刀的歹徒,就想先逃出来喊人来帮忙,之所以关防盗门,是防止歹徒逃跑,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歹徒是不敢伤害妻子的。”胡鹤龄说。

入室抢劫的认定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李女士当场实施暴力,其目的是为了抢走财物,其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入户抢劫。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如有相关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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