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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三岁娃出走 因为吃饭时被老师批评太慢

刑事资讯          2017-01-13 阅读:56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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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三岁娃出走

“要不是你们将孩子送回来,我们真不知道该怎么办,真是太感谢警察同志了……”1月9日,荻海派出所民警将一名出走的三岁女童送回幼儿园。

当天12时30分,一位村民急匆匆地走进荻海派出所,怀里抱着一个三岁左右的小女孩,村民告诉值班的李文学所长,她见到这个孩子一个人在路上走,很不安全,问她是哪家孩子她又不说,只好将她抱来派出所交给民警处理,希望民警能帮忙寻找孩子的家人。

在派出所里,小女孩一言不发,怎么询问就是不开口,问多几次,小女孩就放声大哭。没办法,民警只好从小女孩身上找线索。通过小女孩穿的校服,民警见到了一个幼儿园的标识,上面印着某国际教育集团字样。民警问小女孩是不是在某某幼儿园上学时,小女孩摇摇头。民警又问小女孩为何没有上学,小女孩才说是自己吃饭慢,老师说她,她不开心,见到学校大门开着,就走出来了。孩子说不出在哪家幼儿园上学,民警只好带小女孩到辖区的几间幼儿园寻找。当民警带着小女孩到附近的一家幼儿园询问时,幼儿园的老师跑了出来。老师告诉民警她们正焦急的寻找这个孩子,没想到孩子跑了出去。民警问小女孩是不是在这间学校上学时,小女孩躲到民警身后点点头。

原来,走失的小女孩叫黄某,今年三岁,是该幼儿园小班的学生,当天中午吃午饭时,小女孩比较慢,老师说了她几句,小女孩很不开心,见老师收拾其他孩子的餐具出去时,就走出课室,见大门没锁就径直离开幼儿园。

民警严肃的批评幼儿园管理不善,让孩子走失,幸好遇到好心的村民相助,万一发生意外就追悔莫及,希望幼儿园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幼儿园的监管责任有哪些

幼儿园承担责任的依据如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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