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转卖”22岁老婆
2014年初,78岁的老人吴某,托同村“媒人”吴和平为他找个老婆。2014年4月,吴和平联系上一名赵姓女子,对方表示手上有一个流浪女子,愿意介绍给吴某。吴某同意给3200元介绍费,然后和吴和平一同来到进贤县民和镇汽车北站旁边的饭店里接“老婆”。吴某在给赵和万两人2000元、吴和平1200元后,将“老婆”伍某带回家。然而,就在买来老婆四个月后,也就是2014年8月,这件事出现意外。吴某再次找到吴和平,要求转卖“老婆”伍某,理由是给其治病花了好几千,而伍某也不会干活赚钱。
吴和平称开始自己并未答应,但被吵得没办法,便联系了不少介绍人,看看能否将伍某卖出去。然而,因为定价太高且伍某身上有病,一直没人肯要。2014年8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他又到吴某家去接伍某准备转卖。当日下午6时许,吴和平带着伍某无功而返。
此时,伍某精神状态极差,整个人在车上坐都坐不住。于是,伍某被送到当地一个诊所里看病,但该诊所医生看了后说“病情严重,建议送县城医院”。但伍某并没有被送往县医院,吴和平把伍某退回给吴某家里,告知其病情。“整个晚上,伍某在床上翻来滚去很难受,我在边上照顾她,凌晨4时左右,伍某就全身冰冷了。”吴某称,发现“老婆”死了,他马上就跑到吴和平家,对吴和平讲“人已经死了”。(新闻来源:网易新闻中心)
拐卖妇女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四)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五)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八)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