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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女儿绑架同学 父女二人被起诉

刑事资讯          2017-01-17 阅读:30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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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女儿绑架同学

新京报快讯 因负债累累,男子皇甫某打起女儿同学的主意,并教唆、伙同16岁女儿实施绑架。新京报记者今日从朝阳检方获悉,皇甫某父女二人因绑架罪被提起公诉。

据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皇甫某生于1980年,山西人,在北京工作。因负债累累,皇甫某产生绑架念头。由于找不到合适犯罪对象,他打起女儿朋友的主意。通过翻看女儿的微信,皇甫某盯上家境殷实的沈某,并恳求女儿将沈某约至朝阳区窖洼湖一家KTV伺机绑架。

2016年9月16日晚,在女儿和沈某前往KTV后,皇甫某驾面包车伪装成黑车司机在外等待。17日凌晨,从KTV出来的皇甫某女儿和沈某赶上大雨,于是上了皇甫某的面包车。面包车行至垡头某小区时,皇甫某持电棍将女儿和沈某绑架,将沈某的手机丢弃后,驱车前往他事先在燕郊诸葛新村租的房子。

在出租房内,皇甫某用自己的手机给沈某录了一段录音准备联系其父母,后将自己的女儿释放。当天下午,皇甫某的女儿前往燕郊给父亲送吃的并帮其看守沈某,皇甫某则前往丢弃沈某手机的地点取回手机,并拨打沈某母亲电话索要300万赎金。

不久,警方将沈某成功解救同时将皇甫某控制。

法律知识普及

一、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绑架罪的处罚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欧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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