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执法清理游摊
2017年1月16日下午5点,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市政执法队员在纠正一售卖糖葫芦的游摊时,卖糖葫芦的老太突然袭击,将糖葫芦竹签一下戳进其中一位执法队员喉咙旁的脖子上。

现场目击者称,城管现场劝阻老太不要在此摆摊,老人收拾东西时突然袭击,糖葫芦签插入城管喉咙旁边,城管脸色惨白。
闻讯赶来的队友们将他送上警车去医院救治,现场引起众多市民围观。老太事后也被带往公安局。(新闻来源:腾讯新闻)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应当综合考察以下关键因素。
第一,案件起因。案件起因是行为人犯罪时的心理基础。对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查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纠纷严重与否,是否积怨已久,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
第二,有无犯罪预谋。有犯罪预谋的,显然主观恶性较强,故意伤害案件行为人一般情况下没有事前预谋,即使有所准备,计划也并不甚周密,而故意杀人案件通常相反。
第三。犯罪时间、地点及环境。在有事先预谋的情况下,行为人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时机和没有他人在场的地点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多为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往往相反。
第四,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行为人意图杀人的。往往使用具有杀伤力的、致命的工具,如刀、斧头、铁棒等,而意图伤害的,往往不使用工具,或者使用棍棒等普通工具。
第五,打击的部位及强度。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往往选择要害部位打击,比如:头面部、胸部,而且打击力度大,伤害行为没有节制,如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胸部。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时仍然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或者不顾他人劝阻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往往有意避开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而且伤害行为有所节制,达到伤害目的即停止行为。
第六,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行为人故意杀人的,在被害人死亡后。往往因其目的已经达到而较为满足。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发现被害人死亡时,往往出乎意料,或者积极施救。
第七,被告人供述。行为人自己最清楚自己行凶时的心态,其供述对准确认定其主观故意有很大的作用。
第八,其他因素。除上述六个方面外。还应该考察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行为人的平时表现等方面。
本案中,老太是在被城管劝离过程中突然起意攻击城管队员,无事先预谋,且未可以挑选对自己有利的场所,主观心态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因此应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故意使用糖葫芦竹签刺戳城管队员的喉部,属于对人身伤害危险较大的行为,应在量刑时予以斟酌。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杀人均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