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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遭老太刺喉 涉事老太或涉嫌故意伤害

刑事资讯          2017-01-17 阅读:2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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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遭老太刺喉

2017年1月16日下午5点过,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商圈市政执法队员在纠正一售卖糖葫芦的游摊时,卖糖葫芦的老太婆突然袭击,将糖葫芦竹签一下戳进其中一位执法队员喉咙旁的脖子上。

闻讯赶来的队友们将他送上警车去医院救治,现场引起众多市民围观。目前被刺喉的城管送医救治后已无生命危险,涉事老太目前已被警方控制。(来源:金羊网)

涉事老太或涉嫌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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