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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怨恨岳父和小舅子 杀害二人被判死刑

刑事资讯          2017-01-18 阅读:71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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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怨恨岳父和小舅子

央广网海口消息 王光与妻子吴某时常住在岳父吴某安家中,王光因上网、带领孩子看病等琐事与吴某发生争吵,吴某提出离婚,王光受到岳父吴某安等人的规劝训斥,王光便对其岳父吴某安、内弟吴某波心生怨恨,遂残忍杀害二人。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王光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王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2月2日,王光(男,1982年出生)在五金店内购买一把砍刀,用红色塑料袋包裹后放在电动车内,准备杀害吴某安、吴某波。次日,王光骑电动车来到吴某安、吴某波住处,先躲入旁边一个未装修完工的二层框架楼内守候,后伺机潜入吴某安住宅。待吴某外出离开后,王光手持砍刀进入吴某安的房间,趁吴某安熟睡时,朝吴某安的头部连砍5刀。王光认为吴某安死亡后,又潜入斜对门吴某波的房间连续砍击吴某波的后脑勺部位。王光听见有人从外面回来的声音,遂走到二楼阳台处,将砍刀放在阳台围栏台面上。此时,吴某波的女儿醒来大哭,吴某波的妻子上楼查看情况,王光趁机躲进吴某安的房间,随后下楼逃离现场。离开时,王光出于报复心理将岳母存钱的月饼盒拿走,将盒内约5000元现金扔进南渡江。经鉴定,吴某安、吴某波均系生前被人以锐器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杀害二人被判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其主观动机卑劣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其为了杀死吴某安、吴某波而精心谋划,事先预谋,准备工具,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故意杀人罪的两种情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处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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