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老板15公斤黄金被盗
1月12日9时53分许,深圳龙岗警方接事主珠宝店老板张某报警:家中保险柜内存放的15公斤黄金(价值约400万元)和7700元现金被盗。接报警后,龙岗警方立即成立“1·12黄金被盗案”专案组。
“屋内其他地方并无翻动痕迹,盗贼清楚地知道保险柜存有大量黄金;保险柜也没有撬痕,说明盗贼极有可能知道密码;这么巧对着保险柜的监控探头又关闭了,熟人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专案组民警通过研判确定了侦查的基本方向。
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案发当天凌晨0时至9时,有员工谭某等三人居住在案发的房屋内,初步判断为内外勾结盗窃,警方很快锁定有重大嫌疑的谭姓男子。经突审,谭某交代了其伙同表弟陈某盗窃的犯罪行为。
据谭某交代,其是张某的侄女婿,帮其打理生意,平时就住在张某家中,了解张某将黄金等贵重物品存放在屋内保险柜的习惯,同时也在一次受托存放黄金时默默记下了保险柜的密码。面对巨大的诱惑,遂心生偷盗之意。
1月9日,谭某安排远在重庆老家的表弟陈某乘坐飞机到深圳盗窃黄金,让其得手后立即赶回重庆,许诺事成之后给其10万元好处费。谭某还事先将房间的视频监控关闭,等待作案时机。1月11日晚,事主张某将一批黄金放入保险柜内。谭某见时机成熟,等到1月12日凌晨,等同屋的其他两人睡熟后,将保险柜里的黄金全部拿出,交给等候在屋外的陈某。当天早上8时许,陈某带着偷来的黄金乘坐一部绿的到东莞大岭山,后又换乘一辆黑色奇瑞私家车离开。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谭某坚守自盗,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