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锤杀两男孩后逃跑
广州市花都区一男子1月16日杀害一名儿童和一名男孩后逃跑。广州市公安局1月18日晚通报称,经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线索,18日18时,办案民警在炭步镇一废弃煤厂抓获嫌疑男子。
此前,澎湃新闻报道,1月16日7时许,广州花都区炭步镇鸭一村某轮胎厂宿舍发生一宗命案,湖南蓝山籍的33岁嫌疑人曾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事发后,警方发布《悬赏通告》,对于抓获嫌疑人的,警方将给予1万元奖励并予以保密。
炭步镇居民告诉记者,嫌疑男子持铁锤将邻居家的两个孩子砸死。澎湃新闻18日从花都公安分局证实,该起命案中嫌疑人的两名邻居死亡,包括一名2岁的男童以及一名13岁男孩,作案动机不明。
遭举报被抓获
广州市公安局18日21时30分通报:18日晚,花都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破获两天前发生在炭步镇鸭一村珠江轮胎厂的故意伤害致2人死亡的案件。
通报显示,该案发生后,花都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查及追捕工作。 经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线索,18日18时,办案民警在炭步镇鸭湖村巴江河边一废弃煤厂找到嫌疑男子曾某(33岁,湖南蓝山人),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审查。经审查,现已证实该男子为该案作案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澎湃新闻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