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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空手夺白刃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刑事资讯          2017-01-19 阅读:380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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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空手夺白刃

18日,记者在医院见到了这名勇敢的大妈,经过医生急救,大妈的伤势已经稳定。回忆起几天前的情形,躺在病床上的孙大妈直言,现在才觉得后怕。13日晚上10时许,在徐州一家KTV内,孙大妈和亲戚朋友在这里聚会。不一会,她听到包厢外传来了嘈杂声。孙大妈出去一看,只见包厢外聚集了很多人。发生争执的是两拨年轻人,从一开始的言语争吵到厮打,冲突不断升级。不一会儿,有人找来了棍棒,孙大妈突然发现,另一方一名小伙手里赫然亮出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匕首。

这下孙大妈急了,原本她还在言语劝和,看到持刀小伙正快速跑上来,孙大妈在对方经过自己身边时,猛地上前抱住对方,劝对方冷静。小伙不断挥舞匕首,孙阿姨下意识地伸出手夺下。孙大妈说,当时她也没感觉到受伤,只是想尽力制止这些孩子做傻事。在孙大妈的感染下,多名围观的群众也上前劝说,双方的争斗很快平息。

这时,孙大妈这才发现自己的左手满是鲜血,伤势不轻,家人赶紧带着她去徐州仁慈医院。经过2个小时的急救,手术成功,患者伤口被缝合。目前该起案件警方也在进一步调查中。(新闻来源:中国青年网)

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构成见义勇为行为至少需要下列四项法律要件。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倡的,律师在此提醒,遇到有人遭受危险时应沉着镇定,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进行施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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