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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车上钻女学生被窝 猥亵妇女严重者或触刑

刑事资讯          2017-01-19 阅读:561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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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车上钻女学生被窝

小静今年19岁,是名大二学生,放寒假后便乘火车回老家过年,路上,她邻铺的一个清瘦男子主动与她攀谈起来。期间,男子暗示小静做其女友,腼腆的小静没有正面回应。夜晚,两人各自休息。凌晨2点左右,就在小静昏昏欲睡时,突然感到有人在拉拽自己的被子,睁开眼睛发现那个所谓的“热情大哥”竟然出现在自己的床铺上并且试图亲吻她。小静大声呼救,陌生男子见状也慌了神,赶忙捂住小静的嘴,随后溜回到自己床铺。

乘警例行巡逻至该节车厢,小静假借上厕所,跑向乘警求助。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将该男子控制,并移交至前方黔江火车站派出所。经调查,该男子任某某,湖北省咸丰县人,因为三十多岁仍未结婚,临近春节,在外打工准备回家的他担心再受到家人催促,便起了“找”个女友回家过年的念头。最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对任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新闻来源:腾讯新闻)

猥亵妇女严重者或触刑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由于任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因此不认为是犯罪,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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