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引狼入室
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17岁的女儿竟被他一年16万元高薪聘请的家教老师猥亵性侵长达一年之久,这样的性侵行为,甚至发生在自己家中。
而这位“禽兽老师”还是女儿在学校的任教老师,甚至是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名师”,生活中,还是一位6岁女孩的爸爸。

015年10月,王先生的女儿王小花(化名)在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读高中二年级。
上高中后,小花的数学成绩一直在100分左右徘徊(满分150),为提升成绩,王先生想给女儿补课。由于担心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王先生决定聘请小花平时在学校里的任教老师邹某当家教。
2015年9月,邹某开始担任小花所读班级的数学老师。10月份,他开始同时担任小花的家教老师,补习的费用和频率协商定为700元/小时,一次2小时,每周末一次,寒假每天一次,暑假隔天一次。但是,邹某要求,在他的家中为小花补习。
王先生称,据女儿转述,14个月的补习期间,她与邹某除了师生关系,未有恋爱等关系,但在非自愿条件下,邹某多次对她有动手动脚的猥亵行为,开始只是小动作,后在2016年4月、7月、8月、12月对其进行了四次强奸。
王先生称,自己当时看到猥亵画面就愤怒至极了,但想到若不把全程录下来,缺乏证据,报案时就会很不利,无法让邹某付出应有的惩罚,只好强忍着录下了全程。 因涉嫌强奸,当事老师已被刑事拘留。(来源:未来网)
17岁少女被家教强奸四次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