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称与妻姐有不正当关系
20日从韶关市中级法院获悉,南雄市某村村民李某,在外喝酒回家后向妻子“吹嘘”自己与妻子的姐姐有不正当关系,并动手殴打其妻子,在打斗中被其妻子电源线勒死在家中。日前,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据被告人黄某在法庭上供述,2016年1月9日19时许,其丈夫李某在外吃完饭后提着半瓶没喝完的啤酒回到家后,叫黄某进房间帮他按摩,并对黄某说他与黄某姐姐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黄某要求李某不准乱讲,并拿起衣柜的剪刀吓他,说再乱讲就杀了李某。随后黄某拿着剪刀出客厅,假装打电话给李某母亲。结果李某追出客厅骂黄某,并扭打在一起,后被街坊邻居劝开。不久,街坊邻居就走了,李某又追打黄某,并让黄某跪在地上用拖把打,拖把打断后李某就进房间睡觉了。
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又讲起他跟黄某姐姐的事,并互打。随后,双方来到李某睡的房间,李某在梳妆台上拿到一根笔记本电脑的电源线,说要勒死黄某,并用电源线勒黄某的颈部,被黄某用一只手挡住,黄某从梳妆台上拿起啤酒瓶朝李某头部砸了一下,啤酒瓶被砸烂了,并从李某手中抢过电源线往他的脖子绕了两圈,将他勒倒在地上,看到李某两眼闭上,没有了反应。这时黄某听到小孩在哭,就解开电源线丢在旁边,关上门过去与小儿子睡了。6时许,黄某才发现李某已死了。11时许,黄某就打电话报警自首了。
案发后,众街坊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经常殴打被告人黄某。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过错,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