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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教师猥亵补课女生 称其"诱惑勾引"自己

刑事资讯          2017-01-23 阅读:69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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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教师猥亵补课女生

上观新闻消息,2016年7月28日傍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报案人王女士报案称:她的女儿在老师钱某家中补课时,被钱某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猥亵。接警后,警方迅速行动。

当日,被害人小星去钱某家中补课。钱某故意安排她到一间卧室里让其独自看书,等其他学生全部离开,钱某便独自留她下来补习到九点半。当小星整理完书包准备离开时,钱某一把抱住小星开始亲吻,小星手足无措,她用力地想要推开钱某,但此时面目狰狞的钱某恶狠狠地告诉小星不要动,小星十分害怕,力气也不够大,无法反抗钱某。一会后,钱某放开手让小星回家,他威胁小星回家后不要告诉妈妈。惊恐万分的小星只能答应便赶紧跑离钱某家。

身心受到折磨的小星回到家后立即将此事告诉了妈妈。听闻女儿被老师猥亵,气愤的王女士在了解了详细的情况后,立即联系钱某,要求其解释整个事情经过。但钱某一直拒绝提供,无奈之下,王女士遂报警。后警方通过侦查将钱某抓捕归案。

称其"诱惑勾引"自己

据悉,钱某是某民办中学签约的老师,到案后一直否认自己对被害人小星的猥亵行为,还辩解是被害人小星“诱惑勾引”自己。

为了有力指控犯罪,戳穿钱某的谎言,司法部门展开了调查。针对钱某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被害人在学校的品行表现证据。在大量证据面前,钱某的谎言被一一击破,最后钱某部分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近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闵行区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钱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从业禁止。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关于猥亵罪

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罪与非罪的认定界线就在于是否使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那么在该案件中涉事教师并未使用上述手段,所以并不触犯刑法,应当以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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