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猥亵补课女生
腾讯新闻讯:2016年7月28日傍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报案人王女士报案称:她的女儿在老师钱某家中补课时,被钱某采用强吻、摸胸部等方式猥亵。
钱某是某民办中学签约的老师,当日,被害人小星去钱某家中补课。钱某故意安排她到一间卧室里让其独自看书,等其他学生全部离开,钱某便独自留她下来补习到九点半。当小星整理完书包准备离开时,钱某一把抱住小星开始亲吻,小星手足无措,她用力地想要推开钱某,但此时面目狰狞的钱某恶狠狠地告诉小星不要动,小星十分害怕,力气也不够大,无法反抗钱某。一会后,钱某放开手让小星回家,他威胁小星回家后不要告诉妈妈。惊恐万分的小星只能答应便赶紧跑离钱某家。
身心受到折磨的小星回到家后立即将此事告诉了妈妈。听闻女儿被老师猥亵,气愤的王女士在了解了详细的情况后,立即联系钱某,要求其解释整个事情经过。但钱某一直拒绝提供,无奈之下,王女士遂报警。后警方通过侦查将钱某抓捕归案,到案后钱某一直否认自己对被害人小星的猥亵行为,还辩解是被害人小星“诱惑勾引”自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该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体现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严厉惩治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保障,同时也为全国以后相似案件提供了办案思路。
“被勾引”就能逃避法律责任吗
近年来,在校老师、家庭教师猥亵、性侵未成年女学生的情况不时见报,这不仅使得全社会对“教师”这一行业的圣洁形象大打折扣,更使女童保护、女生性安全的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虽然法律规定了强奸罪、猥亵罪,但大家纷纷质疑,是否对这类犯罪处罚过轻,才导致屡禁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更可笑的是,很多罪犯到案时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以“她勾引我”为借口妄想逃避法律的惩罚,强奸幼女的行为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由以上介绍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在强奸、猥亵妇女等行为中,只要行为人明知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无论是“勾引”还是“自愿”,都不是逃避责任的法定理由。法邦网在此也呼吁各位家长,面对不法侵害,千万不要沉默,你的沉默可能会毁掉孩子的一生,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使罪犯得到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