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二人被堂哥拐卖到河南

1983年,黄瑞香13岁的姐姐黄瑞秀(现名李凤衣)从安康石泉远嫁到湖北随州,不久8岁的黄瑞香和父母投靠黄瑞秀来到湖北生活。2年后,父母回到原籍石泉,黄瑞香留在姐姐家继续生活。姐姐黄瑞秀清楚得记得,那是1988年年底,姐妹二人被村里一个堂哥拐到了河南开封。“当时天很冷,堂哥把我俩带到河南开封,后又将妹妹送给一家人。”黄瑞秀痛苦地回忆说,“我求他不要把妹妹送人,但他说收了那家人3000块钱,要不回来了。”之后,黄瑞秀也被对方卖至河南一山村,从此与妹妹天各一方。2015年夏天,在志愿者和警方的协助下,黄瑞秀终于联系上了分离20多年的母亲陈家香,遗憾的是父亲已经去世,妹妹黄瑞香仍杳无音信。2016年6月,石泉县公安局接到黄瑞秀的寻亲线索和一些爱心人士提供的信息,围绕零碎线索进行户籍系统海量搜索排查。今年元旦前,民警联系到黄瑞香并取得血样,经与母亲陈家香DNA鉴定比对,确定二人系母女关系。昨日下午,当送黄瑞香一家人回家的车一到板桥村,村民们敲锣打鼓,欢迎失散28年的黄家女儿回家。亲人们时隔28年才得相见,母女、姐妹抱头痛哭。
拐卖妇女儿童是违法犯罪活动
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一直以来都是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重点,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临近年关,不少人贩子也开始蠢蠢欲动,企图在年关之前拐卖人口大发一笔,因此提醒广大单身女性,独自出行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避免成为人贩子的囊中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