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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拘押期间身亡 曾在看守所内断14根肋骨

刑事资讯          2017-02-09 阅读:25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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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拘押期间身亡

中国青年网讯:稍早前,有天涯网友爆料称,“湖南新宁县看守所羁押的一名65岁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在看守所内莫名断裂14根肋骨后,严重感染去世。”随后记者联系上了死者女儿徐红梅。据徐红梅介绍,父亲徐运柏是在看守所拘押期间,送医不治身亡的。

而警方通报显示,2017年1月19日11时40分,新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徐运柏(男,64岁,新宁县高桥镇人,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新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5日经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因病治疗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肾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酒精肝硬化腹水等多种疾病。

对于拘押的原因,徐红梅告诉记者,这与当地警方认定父亲有纵火嫌疑有关。“

不过,徐红梅一直认为父亲是被冤枉了。徐父今年60多岁了,身体条件一直不是很好,警方也一直都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火是徐父放的,还有为了父亲的清白,徐红梅还去做了司法鉴定。记者看到鉴定意见显示为,被鉴定人徐运柏患有人格改变和酒精依赖,同时被鉴定人徐运柏对纵火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对纵火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成为刑法适用主体的条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她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等等息息相关,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一个人对刑法中的某些罪名承担或不承担责任、多承担责任或少承担责任的规定。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了解更多有关刑法知识,咨询刑法法律问题,您可致电法帮网专业律师,随时随地为您解答。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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