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从卧室消失
2月2日凌晨,青海西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20岁的女子小红(化名)与家人失联。家人称,小红深夜从家里卧室消失,连外衣都没穿,怀疑遭前男友胁迫强制带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东峡镇衙门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截至2月8日上午,小红仍未找到,警方已立案侦查。
小红的父亲向澎湃新闻介绍,2月2日凌晨3时许,小红的奶奶无意间发现房间里的灯亮着,原本该熟睡的小红却不见踪影。后发现,小红房间里的被子被撩起来,电热毯也没关上,而小红睡前穿的外套、裤子、鞋子都在,其钱包和眼镜也都摆放在床头柜上。
小红父亲出示女儿iPad里的QQ聊天记录截屏称,根据聊天记录当天晚上,小红的前男友李某一直发消息让小红出门,称要见小红“最后一面”,如果她不出去,自己就冻死在门外,而小红则多次表示拒绝。小红父亲坦称,女儿与李某曾是情侣关系,两家也曾定下口头亲事。但由于小红与李某感情破裂,因而前不久两家人解除了婚约。
小红父亲认为,女儿失踪时连外衣都没有穿,显然毫无准备,再加上QQ聊天记录显示当晚李某多次要求女儿外出,因而怀疑女儿系出门后被李某胁迫并强制带离后失联。对于小红父亲的质疑,衙门庄派出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警方在事发后对小红的前男友展开了调查,截至目前小红仍未找到。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