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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生酒吧坐台彻夜不归 涉事酒吧是否应承担责任

刑事资讯          2017-02-10 阅读:95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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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儿酒吧坐台彻夜不回家

辽沈晚报讯,张先生向记者反映,自己年仅14岁的女儿亲口向他承认在位于上海南京西路和凤阳路路口的MOOK酒吧坐台卖酒。张先生说,女儿深更半夜才回家,他好几次冒着寒风去酒吧附近守着。有一趟,真的碰到了,竟然发现女儿涂脂抹粉、戴假睫毛、画眉毛、擦口红、涂眼线、‘事业线’露在外面"后深感震惊...而在酒吧里坐台的几位女儿的姐妹,均年龄没超过16岁。结果女儿看到他,惊慌失措撒腿就跑!从南京西路跑到南京东路,张先生追了两百多米才把女儿堵在小弄堂里,好说歹说、苦苦相劝。女儿发誓:“爸爸,你让我上去转一转就下来。”张先生守在楼下,女儿却从后门的电梯跑掉了!后来索性就开始夜不归宿。如今女儿把他的手机设成黑名单,开学在即,他却始终联系不上女儿。次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酒吧。工作人员介绍说,酒吧里的小姑娘年龄有大有小大到30岁,小的只有十多岁。张先生曾多次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答复看到女儿在里面,再给警察打电话,但每当看到女儿,女儿则很快就溜走。记者注意到,虽然酒吧门口的牌子上写着:未满十八周岁不得入内。但酒吧门口的保安始终没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证。

涉事酒吧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期,在此期间内接触的外部环境是影响其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事实上,未成年人是不得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的,酒吧经营者要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早有法律规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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