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作业未完谎称遭贼
过完了正月十五元宵节,很多学校陆陆续续开学了!近日,靖江一名上二年级的孩子,竟谎称家中遭贼,自己被小偷打晕,被偷走了一只包,包内有做好的寒假作业。不明就里的家长选择了报警,此事还惊动了当地刑警。
2月10日下午时许,靖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市民张先生(化名)报警,当天下午孩子小张一人在家,有一小偷“造访”他家,叫开门后打伤了孩子,还抢走了一只手提包。
靖江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图侦、技侦、辖区派出所等部门很快出警。
张先生告诉民警,当天下午,他一到家门口,就发现大门敞着,钥匙插在门锁里,儿子小张“晕倒”在地,客厅里也是乱糟糟的。叫醒儿子后,儿子说,当天下午他正在书房里写作业,听见动静就跑出来看,发现一个30多岁、黑黑胖胖的小偷在家里翻箱倒柜,他立马从厨房里拿出菜刀想要和小偷搏斗,无奈小偷人高马大,他被小偷一拳就打晕了过去。
民警现场勘查发现,钥匙是小张的妈妈上班时遗留在门上的,推断“犯罪嫌疑人”是用钥匙直接开门进入案发现场。案发的中心现场在客厅,被翻得特别凌乱,一把菜刀丢在沙发旁,客厅里到处散落着被撕得粉碎的寒假作业。然而,让民警不解的是,现场里里外外勘查了六个小时,却未发现一枚家庭成员以外的足迹和手印。
就在办案民警感到疑惑的时候,张先生的儿子小张不停向办案民警反映,被偷的包里面有他做好的寒假作业本。小张的“反复提醒”引起办案民警的怀疑,遂向小张详细了解情况。
10岁的小张哪见过民警的“询问”,很快承认家中失窃是自己撒了谎。原来,小张今年读小学二年级,因寒假贪玩,寒假作业至今没有完成,他便想出了这出“作业被偷”的主意,企图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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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店老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价值39万的黄金,已达数额特别严重的情形。可能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