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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案改判无罪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刑事资讯          2017-02-17 阅读:34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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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案改判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新闻来源:东方头条)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该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明确,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近,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的日赔偿标准:要求各级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2007年为日赔偿83.66元,今年几乎是10年前的3倍。过去10年时间,日赔偿标准每年都在提高,少则10.36元,多则22.58元

同时,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在司法、执法等部门对于案件认定不清、处置不当的情形下,侵犯了公民个人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尊重。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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