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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割喉邻居藏尸 手段残忍被判处死刑

刑事资讯          2017-02-18 阅读:36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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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割喉邻居藏尸

深圳一名20岁男子,因为不敢自杀,竟通过杀人来寻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名男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

被告人李豪,1996年11月出生,河南籍,初中文化。2016年2月27日中午,李豪在租住的出租屋内,看到对门邻居彭某独自在家,门也没关。彭某有侏儒症,身高只有1.3米左右。李豪认为其比较容易被杀害,遂下楼购买刀具,持刀进入彭某的房间,对其割喉将其杀害,并藏尸床底。杀人之后,李豪将彭某的部分财物拿走,返回自己的出租屋,照常生活。两天之后,因彭某未上班,同事上门寻找,才发现彭某已经身亡。警方赶到现场,就在现场周边走访时,发现其邻居李豪神情异常,将其带往派出所,证实系李豪犯案。

李豪与父母一同租住在该出租屋。李豪的父亲就表示,李豪不爱说话,怕见陌生人,比较内向,甚至与他们也很少交流,近两年都没有工作,平时都在家玩手机和电脑。

对于杀人原因,李豪在多次供述中称,什么事都做不好,什么事都半途而废,一两年都没有工作,天天在家花父母的钱,不想连累父母,想自杀。但又没有勇气自杀,希望通过杀人来被判死刑。他甚至供述称,一年前就想杀人,但是考虑到未成年,杀人后可能不会被判死刑,遂没有动手。除此之外,李豪还供述称,因为经常看小说、玩角色扮演类的游戏,他也有杀人的想法,甚至在杀人过程中还会有兴奋感。并称,如果没有被抓,他还会继续杀人。

深圳市康宁医院作出的精神鉴定显示,李豪没有精神病判断依据,也无抑郁症,仅仅存在不成熟个性行为模式即不健康的人生态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豪随意选择作案对象,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极刑,一审判处其死刑。(来源:凤凰网)

行为恶劣被判处死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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