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面钱差价起争执
华商网报道,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疑犯胡某(22岁,四川宣汉人),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面馆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
据了解,胡某是四川宣汉县三墩乡龙虎村一组人。胡某母亲冉小芳(化名)介绍,胡某初中辍学,十六七岁开始外出打工。儿子脑子不好使,而且性格暴躁。龙虎村村干部提供的胡某残疾证复印件显示:2010年10月25日,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向胡某颁发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其监护人正是父亲胡大平。“他的病时好时坏,发作起来就没法管。”胡大平说。直到19日记者上门采访,胡大平夫妇仍不知道儿子在武汉犯下命案。“只要他一回家,整个家里就不得安宁,连父母都敢打。”胡某的堂兄胡先生说。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某虽然杀害了餐馆老板,但如果证明其是在精神病发病期间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造成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由政府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如有相关疑问,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