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24条争议不断
王锦兰离婚后不久,法院送传票的人登门造访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她的父母是农民,不识字。看见法院的制服,他们还以为女儿犯了什么法。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气愤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也不隐瞒,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
29岁的王锦兰并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花他们借来的钱,官司一定赢啊。”她甚至没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给了律师。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现在王锦兰知道,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直到进入一个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的微信群里,王锦兰才发现,原来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条”。相比之下,王锦兰觉得自己的遭遇悲惨和离奇程度,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温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条”宣判过他人后,自己却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云南有位群友4个月没吃过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场挑剩下的菜叶;济南的一位小学老师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赚钱,工作时会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认出来;杭州一位群友,医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借钱来做手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近年来婚姻财产分配的案件增多,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人也逐渐多了起来,不能因为“概率低”而小觑其社会危害性。在众多离婚案件中,离异女性对前夫在外巨额举债,毫不知情,不辨真伪,也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少法院却仅凭前夫白纸“借条”+“24条”,判决她们共同偿还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反“24条”群体的聚集来看,因为这个法条而无辜负债的群体不少。我们姑且先不说“24条”有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导致债权人和伪债务人之间价值失衡,我们所能探讨的是如何尽力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表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一方与他人(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此时举债人配偶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无法防范和控制风险;矛盾的次要方面是,防止夫妻之间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有主动权,可尽也应尽债权安全注意义务,只要在债权发动之时,让夫妻共同签字就防止了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相关规定。友情建议,在生活中如果我们也遇到了“被负债”的难题时,切忌不要慌乱,一定要找相关专业方面的律师提出专业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