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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小姐拒付嫖资 小姐报警两人双双被罚

刑事资讯          2017-02-23 阅读:32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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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找小姐拒付嫖资

近日,在泸州古蔺却发生了这么一件奇葩的事。古蔺一男子嫖娼后拒付嫖资,发生纠纷后,“小姐”张某竟打110报警,称其手机被窃,请警察来评评理。结果可想而知,两人双双被警方处罚了。

17日晚,纳溪20岁的女子张某与古蔺男子刘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后,在网上越谈越投机。两人很快商量好,次日以800元的价格,在古蔺某宾馆“约会”。18日上午,刘某如约赶到该宾馆,两人随即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刘某支付了张某100元后就欲离去,张某却不高兴了。事先说好的800元,为何却变成了100元?她拉着刘某不让走,两人争吵一番后,刘某没能脱身。张某一气之下居然拨打了110报警,谎称刘某盗窃了她的手机。

古蔺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警,询问后感到事有蹊跷,不像张某说的那样简单,遂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经审讯,查清了两人卖淫嫖娼的事实。(来源: 泸州新闻网)

法律知识普及

卖淫和嫖娼是两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第四条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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