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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成校园害:被害人同时也是作案人

刑事资讯          2017-02-25 阅读:93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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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成校园害

在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的问询室中,22岁的郑义春在记者面前掉下了眼泪。因涉嫌参与一起“校园贷”诈骗案,郑义春日前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现在回想起那两个月,只能用‘疯狂’来形容。”小郑追悔莫及。去年6月,他在朋友圈中看到一则消息:“专业办理大学生贷款,最快48小时放款,缺钱的同学请加下面的社交软件……有惊喜……”然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等待他的并不是“惊喜”,而是一个无底的黑洞。

当时,郑义春马上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了同为大三学生的王乐君,对方告诉他,只要提供身份证号、手机号和辅导员的联系方式,就可以在2天之内得到2000元,王乐君还说,他们是通过“名校贷”和“优分期”两个平台拿钱的,并且“内部有人”,可以屏蔽信息,不用还款。“贷款不用还,还是头一回听说。”小郑有些犹豫。但经过两天思想斗争,他决定赌一把。在王乐君的指引下,小郑很快在“名校贷”和“优分期”两个校园贷平台注册了账号,48小时之后,他的账户一下子出现了一个大数目:1.8万元。

按照约定,小郑自留了2000元,并将其余1.6万元转给了王乐君。刚开始小郑心里并不踏实,“但几天后,当我再用自己的账号登录这两个平台时,网站显示‘该账号不存在’。”小郑心里的石头落下了,原来王乐君没有骗自己,真的能把贷款信息屏蔽。

“王乐君说,如果愿意,可以当他的代理人,每发展一个同学,我就能拿1000元提成。”郑义春说,抱着“有钱大家一起赚”的想法,他立马将这条“生财之道”分享给了几个高中“老铁”,为打消朋友的疑虑,小郑都会加上一句“我也办了,真的没问题。”此后两个月,郑义春一共发展了20多个下线,下线又继续发展下线,按照逐层提成的方式,他一共获利5万余元。

与郑义春相同的是,王乐君也是被同学推荐入伙的。在发现这条“生财之道”后,王乐君一发不可收拾,接连发展了50余名下线,从中获利9万余元。2016年8月,因为“业绩突出”,小王在该项目“全国总代理”李继东的介绍下,在长春见到了“幕后老板”张弦。“我当时觉得我遇到命中‘贵人’了。”王乐君说,张弦当场送给他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汽车作为奖励,并鼓励他继续好好干,“我当时觉得我这是在创业,根本联想不到‘诈骗’。”

诈骗罪的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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