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小三同居将原配赶出家门
据悉,王某丈夫陈某因想生儿子,公然与小三黄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并将原配妻子王某及小女儿赶出家门,王某多次要求离婚,陈某均不理会,并要求王某想离婚需净身出户。王某一怒之下到公安机关控告陈某重婚,公安机关却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作出不立案决定。无奈之下,王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经调查,陈某在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公然与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次向亲戚朋友称黄某是其老婆,在医院产子办理准生证、签订关系承诺书时,均是以父亲母亲名义,应当认定陈某、黄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构成重婚罪,并向公安机关发送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最终监督公安机关以陈某、黄某涉嫌重婚罪进行立案侦查。
近日,该案已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什么是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