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旧货市场大火
2月27日上午9点34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朝阳区朝来万通市场火灾,指挥中心共调派9个中队46部消防车到场处置。火势已于9时09分火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火灾原因及财产损失正在进一步核实中。两位商户店主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自己商铺的货物损毁殆尽,损失惨重。

据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方微博通报称,9时09分火被扑灭,无人员伤亡,目前官兵正在清理现场,请大家不要靠近火场围观,车辆注意绕行。经核实起火地点为朝阳奶西旧货市场,火灾原因及财产损失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起火原因和着火面积正在调查。相关领导正在现场调查情况,工作人员称不清楚清理现场所需要的时间。该支队宣传科称,清理现场所需要的时间要视具体火情而定,事件的后续进展会第一时间公布在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北京消防”上。
纵火还是失火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