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投奔网友遭性侵拘禁
“嫂子,我身上有淤血,你让我去厕所换下衣服行不?我怕把屋子弄脏了。”得到首肯后,17岁的袁媛拿了几件衣服,出门左转,关上公共厕所的门。一边听着水声哗哗地响,她一边悄悄从门缝望外瞧。过道里一盏昏黄的灯,厕所隔壁的屋子里传来电视剧的声音。
缓了几秒钟,确定门外无人后,她抖着手用力把厕所门抬起来免得发出声音,再缓缓地往外推。这是2016年2月17日的晚上,17岁的江苏少女袁媛踩着胸腔里咚咚咚咚的声音,拔腿从3楼跑下去,跑出好几百米远,终于逃离这个她被殴打、拘禁了24个小时的地方。
袁媛是2月7日晚上到的成都。6日下午3点20分,她踏上K248次列车,从淮安出发前往成都。花217元钱买了一张硬座票,除了几个面包几瓶水,她已身无分文。32个小时后,列车到达成都。站外,28岁的李飞带着“妻子”黄丽来接她,殷切地给她买了饮料,还带她去吃了火锅。晚上,她在离家1700余公里外的蓉城渐渐睡去,耳边徘徊的是李飞重复了几遍的那句话:“你先歇着,明天就带你去找工作。”
她认识李飞夫妇其实也才数月。2016年底,还在老家超市里打工的袁媛,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70多个人,来自全国各地,无聊时大家在这里吹牛聊天,在群里,袁媛认识了李飞。“他一开始就说自己有老婆,还怀孕几个月了。”“已婚男人”的身份让袁媛放下了戒心,再加上李飞时常炫耀“每天摆摊都能挣五六百”让她动了心,2017年1月,袁媛被李飞说服,从江苏到四川来工作,“他说,一年后,我就能挣一辆车出来,风风光光地开回去。”
袁媛租住的房子,位于安靖镇林芝路附近。这条巷子并没有正式名称,两边的房屋几乎都是当地人自建的四层小楼。一家“专业女子烫染会所”的店铺楼上3米处,就是袁媛的房间窗户。2月20日,这间已无人居住的房间拉着窗帘,看上去和周围每个窗户一样平凡。袁媛和李飞两人的房间,都在这栋楼的3楼,相距不到5米。
找工作并不顺利。几天后一个傍晚,李飞买了几瓶雪花啤酒,和袁媛吃饭聊天后,和她发生了关系。“我喝醉了,我什么都不记得了。”袁媛说,第二天早上醒来后,自己仍晕晕乎乎,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他发短信给他老婆,让他老婆过来(这个房间)。”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小姑娘惊呆了。黄丽既没有愤怒、打骂,也没有掀被子“捉奸”,“她站在床边,很平静地问我,愿不愿意给李飞当老二。”袁媛拉过被子捂着脸,“我没说话应他们”。发现一切都“不像之前说的那样”,袁媛开始想回家了。她在心里打腹稿,想着怎么开口才好。还没等她考虑好,事情的发展再次急转而下。
2月16日晚饭后,李飞开始冲着袁媛发脾气。“他说我没有眼色,不会做事。说我们已经是一家人了,我不好好照顾嫂子没良心。”当袁媛哭着说自己想回家后,李飞一杯水泼到她脸上,黄丽一个耳光扇过去,开始扭打袁媛。在接下来的10个小时里,两人除了对袁媛拳打脚踢外,还烧了一壶热水,从袁媛后脑处淋了下去。热水滑过袁媛乱蓬蓬的头发,大部分流到她的粉红色棉衣上。剩下的渗到头皮,直到2月20日,还可看到红肿和脱皮。
从16日晚上8点过到17日凌晨6点左右,这样的打骂持续了约10个小时。17日上午,浑身湿透的袁媛脱光衣服,被要求与李飞两人同床睡觉。自此,她失去人身自由,手机卡被拔除,微信和QQ等联络软件被删掉。除了不让出门外,连小便都被要求在屋内当着2人的面使用痰盂解决。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对性的自由选择权。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