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官员舔女下属耳朵
中国台湾网3月3日讯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当局“财政部”前秘书处长黄丽鲲被控对一名女职员舔耳、袭胸、强吻,黄辩称因舍不得同事情感才做出亲密举动,还说“有时女生说不要就是要”。检方勘验搜证画面,认定黄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昨天(2日)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起诉黄。
据报道,黄丽鲲自台当局“财政部”退休后,转任台湾金融资产服务公司总经理,他在案发后反指女职员因没能随他赴台湾金服公司任职才向媒体胡乱爆料,遭追加提告妨害名誉。检方认定,黄明知女职员提告有搜证影片左证,还恶意诋毁对方名誉,一并依妨害名誉罪嫌起诉。
检方调查,2015年8月17日,黄丽鲲见一名女职员晚上加班,先假意走到女职员身旁聊天,没多久突然从背后熊抱、摸胸,女职员惊吓反抗直说“不要这样”,黄却变本加厉。数分钟后又强行舔耳、舌吻,因办公室有人经过才放手离开,猥亵约三分钟,女职员觉得很不舒服,传简讯向友人诉苦。
报道指出,同年8月26日,黄丽鲲二度趁女职员加班期间再次强制猥亵,这次被害人早有防备,暗中将放在办公桌上的手机开启录像功能,录下黄猥亵经过,随即向“财政部”长官投诉。没想到,黄不仅未受罚,退休后还转任台湾金服总经理,被害人决定出面提告。黄丽鲲对相关指控推称“不知道、忘记了”,检方提示搜证影片他才改口说“平常与女同事互动不错,有时女生说不要就是要。”
黄丽鲲(六十七岁)曾任台“财政部赋税署”主任秘书及“财政部”北区、南区税务局副局长,在“财政部”超过25年,也曾担任“财政部”与“立法院”的桥梁,深受前“财长”张盛和重用。前年九月退休转任台湾金服总经理,舔耳事件爆发后已离开台湾金服。
强制猥亵他人如何处罚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在主体方面,猥亵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猥亵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猥亵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猥亵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刑法》规定,对于猥亵罪应当这样处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意味着犯罪对象不再限于妇女,扩大了猥亵罪的打击范围,填补了相关法律的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