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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子骑电动车遭泥头车碾压 头颅粉碎当场死亡

刑事资讯          2017-03-07 阅读:28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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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子骑电动车遭泥头车碾压

事发路口没有设置红绿灯。另有网友反映,事发当时,两车由南宁往那马方向行驶,电动车打算左转弯,泥头车直行往前开。泥头车司机可能存在视觉盲区,因此发生碰撞。据了解,死者为一名女子,由于死者身上未携带任何证件,身份无法查明,民警也无法联系上其家属。最后,民警根据电动车牌号登记的家庭地址,上门联系了家属。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在南宁,大车与电动车碰撞致人员伤亡的事故,屡有发生。 2017年2月22日下午,南宁良堤路与五象大道交汇附近处发生一起电动车与泥头车相撞的车祸,造成两人受伤,伤者是一对祖孙,其中2岁的孙子伤情严重,送医时已神志不清。

2016年08月12日,在南宁市邕宁区那元路,一辆大货车撞向了一辆电动车,骑车女子被卷进车轮下,不幸身亡。据目击者介绍,当时拉煤大车右转弯,电单车是直行,大车勾住电单车后将电单车压过。 2016年4月6日上午,在南宁那洪大道富源路口,泥头车与电动车相撞,致一死两伤。其中一名伤者是1岁多的女童。

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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