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调阅监控找小偷
3月7日凌晨6时许,灌南县公安局三口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居民王某报警,称其停放在三口镇某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轿车被撬,车内10020元现金和8包小苏烟、1包硬中华香烟被盗走。
接报后,民警王玉柱迅速赶赴现场,会同闻讯赶去的县局刑侦技术人员张洋、吴兵一起进行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办案民警调阅案发现场附近的一监控视频,发现盗窃嫌疑人是一名青年男子,身高1.8米左右,上身穿黑色长款羽绒服,脚穿棉鞋,当天凌晨3时许作案后向街上两个网吧方向潜逃。
“眼下,嫌疑人还会藏匿在哪?”民警随即调阅沿途监控,进行视频接力侦查,经过大量的查阅比对,最终确定作案嫌疑人就藏匿在网吧内。当天下午3时许,办案民警组织警力对两网吧进行布控,办案民警吴兵在调取其中一网吧监控时,有几名上网青年上前进行围观,他回头一瞧,顿时眼前一亮,其中一名围观青年正是现场监控中的嫌疑人,真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民警迅速将其控制。
经核查比对,该盗窃嫌疑人叫李某,三口镇人,被传唤至三口派出所的他,对盗窃王某轿车内1万余元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盗窃罪的认定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在主观方面,盗窃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取车厢,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