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襁褓女婴被弃34年奶奶临终告知被捡 决意以纸认亲

刑事资讯          2017-03-10 阅读:2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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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女子决意凭纸寻找亲生父母

澎湃新闻讯,在年庚里,杨琳的父母还向未知的养父母发出了美好的约定--"可以在孩子长到16岁时于端午(阳)节日在义乌火车站售票门口手捧鲜花者就是亲人。如端阳碰不到10月1号可以,相认时以此纸为凭。"杨琳已经结婚生子,她说:"当第一次看到这张年庚时我已经26岁了,早已过了信中与亲生父母约定的时间。养父母对我不错,但我希望人生能更完整,知道自己是哪里来的。因此,我想跟亲生父母见上一面,让他们知道我过得很好。"杨琳从小通过邻居的口中她就知道自己是被领养的,但几次尝试问养父母,他们都不愿意多谈,也就没有再追问了。直到24岁那年,奶奶临终前告诉她被领养的整个经过。杨琳转述了自己被收养的过程,1983年6月23日上午7时许,她姨夫到义乌县政府大院内的卫生局上班,路过民政局门口时,发现一个竹篮子里放着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襁褓中有一张手写的年庚纸、30元钱、一个奶瓶和一包奶粉。她就是杨琳。他见孩子可爱,就将她带回了她奶奶家。当时杨琳的养父母已40多岁,有一个10岁的儿子,后来他们决定领养杨琳。她姨夫将杨琳抱回家的第二天,有一个中年人一连几天都在向政府里的人打听有没有看到过一个小孩,谁把孩子捡走了。姨夫怕被人知道小孩是他抱走的,就把那人吓跑了。"当我知道有这份年庚存在后,经常偷偷在家里找,一度怀疑养父母是否已经将它丢弃了。最终,我在养父母的结婚证里找到已经泛黄的年庚。当我看到上面的字时,我哭了好几个小时。我曾经对亲生父母有怨恨,但看了信后我却恨不起来,或许他们真是情非得已才这么做的。"杨琳告诉澎湃新闻。杨琳近照年庚上除了写明杨琳的生辰八字外,她的亲生父母还写道:"父母出于无奈被逼丢掉,内心感到无比痛苦,本应好好抚养她成人,但事与人违不得摘下心头肉、抛弃亲骨血……如果养父母愿意孩子在一生中见一下亲生父母……请把这年庚纸藏起来。父母留有一份,将来相见用于对字。并且可以在孩子长到16岁时于端午(阳)节日在义乌火车站售票门口手捧鲜花的就是亲人。如端阳碰不到10月1号可以,相认时以此纸为凭……"

养父母支持孩子寻找亲生父母

杨琳表示,她也问过养父母,在她16岁时是否去过义乌火车站,遗憾的是养父母都没有去过。她也问过义乌火车站的老员工,是否记得1999年的端午或国庆节有人手捧鲜花站在售票厅门口,但时间过去这么久,他们都没印象了。多方打探无果,日前她通过杭州都市快报社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创办的"快找人"栏目帮忙寻亲。"虽然已经错过了16岁的约定,但我希望能兑现这个迟到的约定,再久我也愿意等,养父母、老公也支持我寻亲的决定。我只想接过亲生父母手捧的鲜花,给彼此一个拥抱,告诉他们我过得很好,也想看到他们过得好。"。

就其亲生父母留下的信物来看,当年抛弃孩子或许真的是被逼无奈,但无论如何丢弃自己的亲生骨肉也是不应该的,更是违法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对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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