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同事面猥亵女网友
近日,现年28岁的姑娘小方(化名)通过“陌陌”认识一名离异的34岁男子,交往第一天没品尝到期盼中的浪漫,反而遭遇种种意想不到的伤害。经历一夜“噩梦”后,小方选择向海阳市公安局方圆派出所报警。
据小方叙述,一天晚上,她玩手机上的“陌陌”,一个男子请求加为好友,她便添加这名男子。通过聊天,小方得知这名男子叫大梁(化名),比自己大几岁,小方感觉跟他挺聊得来的。第二天,大梁约小方出来玩,小方爽快地答应了,并与他一起共进午餐和晚餐,之后一起来到大梁的单位。因为天气比较冷,小方在大梁办公室聊了一会儿,便跟他一起来到宿舍。
小方来到宿舍之后,噩梦便开始了。大梁起初只是动手动脚,后来便越来越放肆并开始撕扯小方的衣服。小方见状准备逃走,大梁顿时恼羞成怒,不仅逼小方把衣服脱光,还多次用手扇她的脸,并拳击她头部。小方大喊“救命”,虽然大梁的两个同事看到小方的处境,但因对二人的关系和原因并不清楚,所以未作出任何举动。之后大梁变得更加暴躁,不断殴打小方,逼着小方写下共计3万元的两张欠条,并多次强暴她。
第二天,大梁跟小方提出私了,让小方写个保证书,大意是:大梁打小方的事,小方不予追究,大梁给小方5000元作为补偿。小方写了保证书之后,跟大梁提欠条的事,大梁便当面将欠条撕掉,并给了小方5000元。回家之后,方母看到女儿脸上的伤痕,追问得知小方前一晚经过的遭遇,方母便给大梁打电话,但双方协调未果。之后,小方来到方圆派出所报案。
目前,海阳警方高度重视此案,全力以赴追捕大梁,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强奸罪的认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