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二学生上吊身亡
根据china.com,3月9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了解到,崔某某是该校农学院畜牧兽医专业大二学生,今年22岁,家在乾县。“据老师和同学反映,崔某某平时有点抑郁,前不久还接受过心理咨询老师的心理疏导。”

3月4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农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宿舍内上吊身亡,警方介入调查。当天下午,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农学院学生崔某某被人发现在宿舍内身亡。校方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学生心理健康已经不容在轻视了,中小学生所处的青少年阶段,是一个人身体和心理成长的关键阶段。但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学教育过分关注知识教育,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认识却少得可怜。往往孩子已经产生了心理问题,但老师束手无策,家长也浑然不知,让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
学生自杀谁来负责
自杀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属于心里卫生与自控能力丧失健康自济调节能力而造成,从法律程面还属于行为自治与责任自担的层面,而在相关责任化分与承担上的法律规定中,都排除了自杀行为引发后果的救助责任(比如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杀行为排除了认定工伤的可能),这就是从法理上确立了不支持自杀行为.
但对自杀行为还没有上升到进行法律强制干扰的层面,还只是处于拯救与预防弥补措揓层面。
自杀种类:
自杀分为好几种;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