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轧死宠物狗遭对方灭门
据芜湖新闻网报道,还记得去年5月份的那场灭门惨案吗?因为轧死一条宠物狗,赔偿发生纠纷,光华星城小区保安周某华携带长茅,跑到受害人家中,将夫妻两人杀害,蔡某的女儿坠楼身亡,酿成灭门惨案。今天上午10点,在芜湖中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少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某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十二万八千八百七十六元。周某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6年5月17日20时左右,芜湖市光华星城小区发生一起命案,两名受害人被捅身亡,受害人女儿从11楼坠下,伤势严重,随后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凶手周某某投案自首,被警方控制。
据了解,事发前,周某华是小区的保安,平时养了一只狗,也住在小区里。受害人中的女子在小区内驾车不慎将周某某的狗轧死。随后,狗主人周某某向受害人一家索赔3000元,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了争吵,夫妻二人被杀害。
周某华行凶时,10岁的女儿惊叫回到自己屋内,拨打了110和120求助电话。周少华走出大门,站在楼道了里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自己杀了人”。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楼道内将犯罪嫌疑人周少华控制。当民警得知家中还有一位小女孩时,民警站在门外多次喊话,表明身份,并回拨室内电话,但始终无人应答。
民警喊来一位开锁人员打开房门后,民警与120急救人员迅速进入室内,医护人员查看受害人伤势的同时,在屋内寻找受害人女儿未果,后民警在一楼草坪处发现受伤女孩,随即120将其送到皖南弋矶山医院抢救。经过十天抢救,5月27日下午,蔡某的年仅10岁的女儿,在芜湖市皖南弋矶山医院不治身亡。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周某华提起公讼。公诉人认为,周某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受害人周某委托的律师曹丽娟表示,受害人家属请求法院给予严惩。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法院未当庭宣判。
